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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I0010105020120190500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南产业集中区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解读材料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4-29
废止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04-29 00:00 来源:省人社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1.背景依据。4月1日,国务院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4月3日,国务院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要求各地尽快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抓紧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2.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担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3.主要内容。《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共有八条。

第一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第二条,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第三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第四条,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第五条,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按要求做好中央调剂金调剂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金,统筹使用中央下拨资金,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进一步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社会保险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各市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第七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2019年度预算,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调整后比例和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做好费用结算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全省全口径单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

第八条,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由各地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