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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557816728Y/202110-00030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秘〔2021〕81号
成文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0-19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10:02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政办秘〔202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池政办秘〔2017〕260号)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15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市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跨县(区)或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市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  市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县(区)领导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设立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等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各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池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组织发布。

3.2.3  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较大以上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市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事故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事故报请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由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上报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属地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启动四级响应后,不成立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市危化应急指挥部适时予以指导。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5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由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由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分管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同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

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5)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或危险化学品重大涉险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三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其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通信、供电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信息发布

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  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超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助。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8.2  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驻池高校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和港区(口)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区(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长江干流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池州军分区、武警池州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池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市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市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需要市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池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池州支队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原则上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报省森防指协调、指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县级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上级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县级区域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级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防指向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送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市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市、县(区,管委会)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市级及以上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和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区(管委会)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县(区、管委会)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2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调度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等相关工作;

 2)根据需要就近协调本市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并做好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的准备;

3)视情向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市级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48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级Ⅱ级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协调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级政府(管委会)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因其他原因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级党委(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或协调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或报请省森防指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省森防指请求增派专业扑救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区(管委会)。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需要通过铁路或航空输送的,报请省森防指协调有关铁路、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或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或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森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必要时同步报送省森防指。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会同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森防指、市森防办动用指令,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按程序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草原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全市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及需要市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市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市传媒中心:组织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武警池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池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无线电池州管理处: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池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池州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工作,并定期检查;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负责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工作;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池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

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池州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和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无线电池州管理处、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铁塔池州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森防指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池州九华山机场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武警池州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传媒中心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上级及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池州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