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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557816728Y/202105-00083 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通知
名称: 关于做好市本级2021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工作的通知(池人社秘〔2021〕6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4
废止日期:
关于做好市本级2021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工作的通知(池人社秘〔2021〕61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09:32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部、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三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人社发〔202118号)有关要求,2021年市本级计划开发5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确保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及各类企业单位提供的普通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岗位开发计划数分配情况: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50个、开发区50个、市直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400个。

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监测户。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长江流域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按市人社局、财政局池人社秘〔2016146号文件规定执行)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含个人依法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季度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助。岗位补贴由个人岗位补贴(640/人•月)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300/人•月)组成,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招用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可享受到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次。

四、申报程序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开发区应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渠道向辖区内企业宣传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并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市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已提交过的单位不需提交复印件)。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五、有关事项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930

受理部门:市就业大市场服务窗口

    :清风西路129(原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联 系 人:汪国庆

联系电话:3219859

电子邮箱:ahczjyj@163.com

 

附件:《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13

 

 

 

 

 

 

 

     


附件: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统一社会用代码证号码

 

法人代表

 

单位类型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益性岗位名称

岗位

数量

工作内容

招用条件

薪酬待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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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意见

 

 

 

 

 

(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