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集中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关键人员在岗在位。江南集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IFA”系统考勤和押证上岗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江南产业集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2013年开工的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也纳入该管理范围。
“IFA”考勤细则
第三条“IFA”考勤对象: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员、质量员、安全员。
第四条 “IFA”系统录入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IFA”系统考勤方法采用“出勤+工时”考核法,以工时考核为主要指标。个人考勤考核结果为:出勤天数和累计出勤时间。出勤考核以半天为考核单位,进出工地均需要考勤,工时考核包含正常出勤工时和加班工时。
第六条 考勤要求和考核方法
(1)考勤要求:人员进入、离开工地须考勤,不限次数。
(2)考勤方法:采用“出勤+工时”法,个人考勤考核结果是:出勤天数和累计出勤时间。具体如下:
出勤考勤
以半天为考核单位;半天累计出勤工时低于90分钟,不计算出勤日,但计算出勤工时。
上午考核时段(6:00-13:00)
下午考核时段(12:00-20:00)
eq \o\ac(○,2)2工时考勤
计算方法:
累计工时=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分别列出。夜间加班累计工时,考核时段(19:00-次日6:00)
第七条纳入IFA系统考核的人员及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在岗时间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50%。
(二)项目总监在岗时间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1/3,如项目中未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该项目总监在岗时间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50%。
(三)总监代表、质量员和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应保证正常施工时间在岗履职,在岗时间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70%。
第八条“IFA”系统考核由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负责,实行每月通报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IFA”系统月度考核1次不合格的,给相关人员全区通报;月度考核2次不合格的,对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罚款1000元;月度考核3次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延迟6个月归还相关证件;月度考核4次不合格的,责令相关单位更换人员,1年内不得在集中区内承接业务。
第十条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及时告知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对变更结果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应变更。如因告知不及时,造成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合格,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因故停工,应及时告知“IFA”系统管理部门,并申请施工现场暂停考勤。如因告知不及时,造成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合格,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考勤单位可凭竣工备案信息申请停止考勤。
关键岗位押证上岗细则
第十三条 押证上岗对象: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员、质量员、安全员。
第十四条 押证上岗人员在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时,将相关证件原件上交集中区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出具相关押证证明,关键岗位人员押证不到位,不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各项目应保证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如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相关押证证件将延迟6个月归还。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管委会或市住建委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在工程竣工后,延迟1个月退还;停工整改的,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在工程竣工后,延迟3个月退还;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亡人事故的,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在工程竣工后,延迟6个月退还;工程项目被省级及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在工程竣工后,延迟6个月退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集中区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批准进行更换:
1、因身体原因无法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因人员调动不能再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申请退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向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申请退还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南集中区安全生产生产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程项目施工机构人员配备表(试行)
工程 类别 |
工程 规模(建筑面积/造价) |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 |
项目技术 负责人 |
施工员 |
质量员 |
安全员 |
房屋 建筑 工程 装饰 装修 工程 |
1万平方米以下 |
1 |
1 |
1 |
1 |
1 |
1万至3万平方米 |
1 |
1 |
2 |
2 |
2 | |
3万至5万平方米 | ||||||
5万至10万平方米 |
1 |
1 |
3 |
3 |
3 | |
10万至15万平方米 |
1 |
1 |
4 |
4 |
4 | |
市政 工程 线 路 管 道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造价 5千万以下 |
1 |
1 |
1 |
1 |
1 |
造价 5千万至1亿 |
1 |
1 |
2 |
2 |
1 | |
1亿以上 |
1 |
1 |
3 |
3 |
2 | |
专业 承包 工程 |
造价2千万以下 |
1 |
1 |
1 |
1 |
1 |
造价2千万至5千万 |
1 |
1 |
2 |
2 |
2 | |
造价5千万以上 |
1 |
1 |
3 |
3 |
3 |
注:1、施工现场压证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建设项目类别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即:房屋建筑类项目配备房建专业、市政项目类配备市政专业、专业承包工程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注册建造师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规定配备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按项目规模大小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工程师。
2、房屋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各增加1人
3、合同价格在1亿以上的市政工程,每增加5千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各增加1人。
4、合同价格在5千万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每增加2千万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各增加1人。
5、如专业承包工程与总包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监理单位或者装饰装修工程与其房建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监理单位并且总包工程或房建工程已经压证,则监理人员可不再另行压证。
江南集中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试行) | |||||||||||||||
工程 类别 |
工程规模 |
各施工阶段配备人数(人) | |||||||||||||
M——总建筑面积(m2) |
地基与基础阶段 |
主体阶段 |
装饰阶段 | ||||||||||||
N——工程造价(万元) |
总监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总监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总监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合计 | |||
房屋建筑工程 |
公共建筑 |
M≤10000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
10000<M≤30000 |
1 |
1 |
2 |
4 |
1 |
2 |
2 |
5 |
1 |
1 |
2 |
4 | |||
30000<M≤50000 |
1 |
2 |
2 |
5 |
1 |
2 |
3 |
6 |
1 |
2 |
2 |
5 | |||
M>50000 |
以50000m2为基数,每增加20000m2以内,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 1 人 | ||||||||||||||
住宅小区 |
M≤30000 |
1 |
1 |
1 |
3 |
1 |
1 |
2 |
4 |
1 |
1 |
1 |
3 | ||
30000<M≤60000 |
1 |
1 |
3 |
5 |
1 |
1 |
3 |
5 |
1 |
1 |
2 |
4 | |||
60000<M≤90000 |
1 |
2 |
3 |
6 |
1 |
2 |
4 |
7 |
1 |
2 |
3 |
6 | |||
90000<M≤120000 |
1 |
2 |
4 |
7 |
1 |
2 |
5 |
8 |
1 |
2 |
4 |
7 | |||
M>120000 |
以120000m2为基数,每增加30000m2以内,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增加 1 人 | ||||||||||||||
工业厂房 |
M≤10000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
10000<M≤30000 |
1 |
1 |
1 |
3 |
1 |
1 |
2 |
4 |
1 |
1 |
1 |
3 | |||
30000<M≤50000 |
1 |
1 |
2 |
4 |
1 |
2 |
2 |
5 |
1 |
1 |
2 |
4 | |||
M>50000 |
以50000m2为基数,每增加20000m2以内,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 1 人 | ||||||||||||||
市政 公用 工程 |
N≤1000 |
总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员 1 人,合计 3 人 | |||||||||||||
1000<N≤5000 |
总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2 人,合计 5 人 | ||||||||||||||
5000<N≤10000 |
总监理工程师 1 人,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 4 人,合计 7 人 | ||||||||||||||
N>10000 |
以1亿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以内,监理工程师增加 1 人,监理员增加 1 人 | ||||||||||||||
注:1、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也可为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人员,包括建造师/造价师/结构师/建筑师。2、人员配备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