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理监管工作,规范监理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理工作效能,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合格过程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规范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行为的意见》(池建质〔2014〕40号)及《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江南规建〔20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具体专业工程类别详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工程建设监理费均执行专户存储和拨付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费专户存储和拨付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费存储到集中区监理费专户中,在建设单位和规划建设部的共同监管下,专款专用,并按本细则规定的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的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存储和拨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应依据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以及所提供的服务水平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监理费的取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关于规范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行为的意见》(池建质〔2014〕40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招投标(可采取邀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费支付的时间、数额、方式;(四)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人员、设备配备、后期服务;(五)违约责任;(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监理合同到集中区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进行合同登记。
第六条 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存入银行专户前,建设单位应与规划建设部、受托银行共同签订《建设工程监理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监理费存入银行专户。监理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要一次性存入专户;监理费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先存入专户50%的资金,余款在主体验收(或工程进度过半)前存入专户。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的,先将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总额的30%存入专户,余款存入的时间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条款支付进度分期提前一个月存入,在监理合同履约完成前,每次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后专户余额资金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10%。
第八条 实行监理费用存储和拨付制度后,杜绝建设单位再向监理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质量履约保证金,规划建设部在竣工验收后暂留20%的监理费用,待竣工验收18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进行拨付。
第九条 监理单位申请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前应先根据监理合同及工程进度情况填写《建设工程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2),报建设单位和规划建设部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十条 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和监理费支付挂钩。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在受理《建设工程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后将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监理合同的约定,签署支付意见并报规划建设部审批。受托银行应严格按建设单位和规划建设部审批意见拨付监理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坚决抵制阴阳合同、压价竞争,并委派有资格、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到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对压价竞争、签定阴阳合同的监理单位,规划建设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清除集中区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按月将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信息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作为日常支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不办理合同登记的,规划建设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适当延长拨付监理费3个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工作有失职行为的,一次要求整改,二次进行罚款,三次对个人记不良记录并延迟拨付监理费3个月,四次及以上的暂停该公司在集中区承接新业务6个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阻扰和拒绝监理费专户存储工作。不得有签定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专户存储监理费的,规划建设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监理费专户存储协议书
2、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表
3、监理费用专户存储专用账户对账单
附件1:
合同编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
监理费专户存储和拨付
协 议 书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制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程建设监理费专户存储协议书
甲 方: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监管单位)
乙 方: (建设单位)
丙 方: (委托银行)
根据《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监理费专户存储实施细则》,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经三方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乙方将工程建设监理费缴纳至甲乙双方开设的监理费专户存储专用账户,帐号为:
(以下简称该帐户),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以及监理单位的日常表现负责审核向监理公司拨付的监理费用。
2、乙方在该帐户内缴纳的监理费只能用于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3、丙方只能在接到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后,方可从该帐户内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
4、丙方未接到甲方签字盖章的“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表”书面材料,擅自从该帐户支取或挪用监理费的,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5、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专户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数额,如有执法部门查封、划扣或冻结等情况,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应在查封、划扣或冻结后三日内补齐资金或重新开户。
6、丙方在向监理单位支付最后一笔监理费时,该账户内产生的活期利息返还给乙方。
7、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进度款支付审批表 | ||
编号(20 ) 号 | ||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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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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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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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存储协议书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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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存取情况 |
已存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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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取(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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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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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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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员意见 |
(签字) | |
建设单位意见 |
(盖章) | |
规划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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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规划建设部、监管银行各留一份。 |
附件3:
监理费用专户存储专用账户对账单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项目监理费用专户存储专用账户(账号: )于 年 月 日 到账 万元(实时存款余额为 万元)。
特此通知
支行(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拨付费用后三天内交由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