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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规划建设部 发布时间:2014-10-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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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南产业集中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设备相关责任主体行为,建立设备危险源排查长效机制,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南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建筑工地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设备备案程序

第三条 凡在江南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建筑工地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当在池州市建筑管理处备案,并依法取得备案登记证明。

第四条 所有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在池州市建筑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在我区承揽安装业务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安装单位在池备案证明

5、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

7、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8、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1、设备安装位置(经总监审核)及基础相关验收资料;

12、设备使用年限及维修保养情况(设备履历和维修保养记录)。

以上材料应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验原件。

第四章 设备使用登记(注销)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江南集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使用登记。

第七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核验原件,附件加盖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单;

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司机、司索工证件由集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暂扣,待该设备拆除后归还);

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合

同);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安装验收资料;

7、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及向使用单位出具的安全使用说明;

8、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九条 集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同时对该设备在本阶段履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由在池州市建筑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的有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设备管理工作。每台设备的管理员同时管理的起重设备不宜超过十台。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各类行为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有关单位在江南集中区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租赁资格,并通报池州市建管处,进一步取消在池州市承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租赁资格。

1、安装单位:转借、挂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或将承揽的安装(拆卸)工程进行拆分、转包的;

2、出租单位:不具备资质擅自组织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产权登记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在江南集中区承接新的业务,并通报池州市建管处,进一步暂停在池州市承接新的业务。

1、未履行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擅自在施工现场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

2、安装的设备与告知的不是同一台设备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停工整改,对有关单位进行网上通报。

1、设备在结构、性能、基础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要安全装置被人为解除作用的;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等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测合格或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的;

3、群塔作业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4、没有配备专职起重机械管理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管理的;

5、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6、塔吊使用时,未配备专职指挥人员或专职指挥人员不在作业现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8月24日起执行。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基本流程

      2、《江南产业集中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单》

      3、《江南产业集中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用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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