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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规划建设部 发布时间:2014-10-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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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工作,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池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意见和规定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集中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南集中区区域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需按照工程造价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集中区设立在银行的专户上。政府投资项目可用履约保证金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重点办管理。

二、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建筑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审批表到集中区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办理,办理完毕银行出具缴纳凭证后,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出具缴纳证明和使用退换告知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项目,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主动配合处理拖欠事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局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经规划建设部验收备案,相关资料齐全,且无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欠薪行为的,可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

    六、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在退还工资保障金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加盖验收部门公章);2、项目开工以来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记录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名、加盖公司公章);3、劳动用工登记证(须有民工人数增减记录并在规划建设部备案的);4、工资结清公示(期限30日)。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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