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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5-09-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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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专项方案的编制和论证前的审核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写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技术、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2.专项方案论证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召集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二、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组织

(一)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论证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

(二)专家论证会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1.专家组全体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1.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技术难度、规模等,按照回避原则在池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内优先选取具备丰富设计、施工经验,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若市专家库尚未建立,施工单位自行邀请具备相关条件的专家参与论证的,必须事先书面报我站备案。

2.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并由与会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包括现场察看等论证工作。

3.施工单位在论证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应将专项方案及相关材料送达至专家,专家应按照《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附件一)的要求签收。各位专家应认真仔细研读、审阅专项方案及相关材料,并按照《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附件二)填写书面意见,在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组长。参与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方案应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4.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论证方案及《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等资料报送我站。我站将适时安排相关监督人员参与专家论证会,以利于提前介入与源头把控,并监督论证程序及专家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专家组应对经论证的专项方案提交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明确论证意见,参与论证的全体专家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对论证报告负责。专家论证报告应符合《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三)格式要求。

四、专项方案的完善和备案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专家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2.专家组组长应对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7个工作日将经修改完善并经审核审批后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专家论证报告,报送至我站备案。

五、方案的实施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2.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3.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5.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6.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安站报告。

六、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备案表.doc

附件二: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doc

附件三:江南集中区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doc

                   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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