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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5-08-0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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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以上两点要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其中: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现将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介绍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1、建设单位至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项目性质、规模、污染、影响程度,环评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三类,详细分类见“附件一”,登记表模版详见“附件二”)。根据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池环项[2013]32号)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环评文件时,应将环评委托协议一同报送环保分局备案,涉及环境监测的项目,需将资质单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数据确认函报环保分局备案。

    2、环保分局先预审环评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待环评单位修改完成送审稿后,由环保分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组意见。

    3、建设单位报送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的报批稿(纸质版本2份,电子版本1份,修改清单1份)至“项目受理窗口”,由环保分局审定后做出审批意见。

    4、“项目受理窗口”发放书面审批意见。

    5、审批时限:报批稿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试生产申请

    1、建设单位至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提交试生产申请报告(试生产报告样本详见“附件三”);

    2、环保分局组织“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达到要求后,批准试生产申请;

    3、“项目受理窗口”发放书面审核意见。  

    (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至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窗口”提交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1份;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一式4份,电子版本1份;

    (3)《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报告模版详见“附件四”、“附件五”)2份;

    (4)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同步监察报告1份;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由环保分局组织,审查资料及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环保措施进行检查和审议后,提出验收意见;

    3、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环保分局按要求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环保分局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申请表》或《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

    5、“项目受理窗口”发放书面审核意见。

    (三)审批时限

    材料提交完全后,试生产批复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二:环评登记表(空白)

附件三: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申请报告(样本)

附件四:《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模版

附件五:《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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