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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修订)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8-11-0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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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产业集聚集约节约用地, 根据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现就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项目准入

1.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条款, 符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和产业政策以及我区产业规划等要求。

2.入驻项目须符合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3.入驻项目须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的基本要求。

 二、土地出让

4.项目用地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即达到“七通一平”条件(道路、弱电、自来水、天然气、雨水管、污水管到项目地块红线边缘临近城市道路一侧50米,强电200米。项目用地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竖向标高降低0.1米进行平整)。

三、规划建设

5.规划条件。建设综合容积率应≥1.2, 配套用房占地应≤6%, 配套用房建设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30%。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6.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桩基、围墙、施工用房等工程建设活动。

四、支持政策

7.建设奖励。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财政贡献8万元以上(含设备抵扣、不含土地使用税)的,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年度累计亩均财政贡献每超1万元(基数为8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企业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亩均财政贡献未达到8万元的,不给予建设奖励。

8.整体搬迁补贴。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整体搬迁的企业成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补贴整体搬迁费15万元;5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补贴搬迁费15万元。

9.企业贡献奖励。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对其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奖励:项目建设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内给予100%奖励;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投产的,前2年(含前述6个月)内每年再给予建成投产部分100%奖励、后3年内每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50%奖励,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按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期限约定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实现财政贡献(含设备抵扣)不少于2万元/亩,不足2万元/亩补齐2万元/亩;自项目按建设内容和建设期限约定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二年起,年亩均贡献达8万元(含设备抵扣、不含土地使用税)的,对其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2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每年给予50%奖励,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10.省、市奖励。企业新购设备奖励、销售上台阶奖励、人才奖励、用工补贴等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

11.本扶持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的工业项目按原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12.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其他需要“一事一议”(含直供电)的项目,具体政策由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约定。

13.本扶持政策由产业发展(招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江南产业集中区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暂行办法》(江南管发〔2016〕3号)及《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暂行)》(江南管发〔2018〕18号)自行废止。

 

 

单独供地优惠政策兑现一览表

名  称

兑现要件(由企业提供)

办理单位

时间要求

建设奖励

1、企业申请、投资合同复印件(加盖招商部公章)。

2、由建设部门出具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证明文件。

3、由规划部门批准的各建筑单体的计容面积文件。

4、单体建筑封顶、验收以及项目投产的现场真实照片及验收资料。

5、产业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时间的证明材料。

规划建设部

自企业材料提供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整体搬迁补贴

1、企业申请、投资合同复印件(加盖招商部公章)。

2、统计部门审核确认为入规企业的证明材料。

3、科技部门审核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产业发展部

自企业材料提供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企业贡献奖励

1、企业申请、投资合同复印件(加盖招商部公章)。

2、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纳税明细材料。

财金部

自企业材料提供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新购设备奖励、

销售上台阶奖励

所需材料由省市相关部门明确

产业发展部

自企业材料提供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人才奖励

所需材料由省市相关部门明确

综合部

自企业材料提供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用工补贴

所需材料由省市相关部门明确

企业服务中心

自企业材料提供完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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