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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7-09-1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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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一)引进电子商务高端项目。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池州注册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等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之间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对于上述高端项目在规划用地、办公用房、金融、研发、物流、仓储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配套支持。

(二)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促进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上台阶奖励。

二、分类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四)支持自营类电商平台。对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五)深耕特色化服务平台。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地方特色馆、地方产业带、地方生鲜馆等),入驻企业40家以上,推介本市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服务,年网络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该馆运营主体50万元/年运营服务补贴。

(六)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池州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补助。

三、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七)提升电商产业园集聚。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4000平方米,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年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入驻一家年网络销售额超500万元电商企业,再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八)完善配套服务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在电商产业园新建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对新建5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一次性给予每个席位1000元的硬件投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数据中心,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九)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对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受托我市传统企业网络销售代运营达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十)提升电商企业应用水平。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应用,每年发生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达2万元的,给予其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超50万美元的,给予其发生在我市快递费用的30%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设立(租赁)海外仓、海外展示中心开展跨境业务的,给予其设立(租赁)费的20%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着力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商主体,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等在贫困地区、民族聚居区开展电商创业,带动我市焦枣、黄精、茶叶等农特产品网上销售,实现电商精准扶贫。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电商创业者,由市政府通报并授予荣誉称号。对电商企业设立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达40个以上的,按每个电商服务站4000元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十三)鼓励电子商务进社区。对电商企业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或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3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五、鼓励创新发展

(十四)促进电商技术运用创新。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我市农特产品实行智能监测、信息展示、产品追溯等数据化管理,以展示其网销地产品生态品质,提升网销竞争力的,按其数据化综合管理系统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调整池州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健全相应的协调机构,完善电子商务促进政策。

七、其他事项

(十六)本政策支持范围是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本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其余均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按50%承担。

(十八)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2015年6月19日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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