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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鼓励合作共建园和标房招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5-09-1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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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抢抓发展机遇,吸引社会资金加快集中区合作共建园建设,打造国内最大的千万平米标房招商示范基地,充分发挥标房招商优势,促进产业组团式承接和集群式发展,结合省、市有关政策和集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鼓励合作共建园招商

(一)合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围绕“项目集中、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功能集成”目标,着力先行先试,建立合作共建园内标房建设、招商与收益合作共享机制,努力打造国内最大的标房招商示范基地。

(二)合作对象

积极引进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和省属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市县、企业等投入集中区合作共建园建设并开展招商引资。

(三)合作方式

按照“一年建、两年招、三年见成效”要求,采取“政府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设、双方联动招商”模式,由集中区出具用地规划建设条件,并依法对外公开出让土地;合作对象负责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合作共建园,并根据集中区产业规划进行招商引资。标房建设和招商任务完成期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达到集中区有关规定的,集中区将给予合作对象建设奖励、招商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合作内容

1、规划建设要求

(1)用地面积。合作共建园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00亩(含100 亩,以下均含本数)。

(2)规划条件。建设综合容积率应不小于1.3,配套用房占地≤6%,配套用房建设面积≤总建筑面积的30%。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3)土地出让。合作对象应在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交纳5万元/亩项目保证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次性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项目保证金可转为土地竞买保证金或出让金)。

(4)建设期限。合作对象应自土地摘牌之日起18个月内,基本完成标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标准:单体主体工程完成、脚手架已拆除、完成了外装饰及门窗安装和主要道路硬化,基本具备项目落户交工条件),对一次性建设容积率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每超过3万平方米(含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期限顺延1个月。对单体建筑物超过5层的,每超过一层,该单体工程建设期限顺延1个月。

2、招商引资条件

(1)重点引进项目。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集中区产业定位、节能环保等要求。重点引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现代服务业等三大主导产业以及重点培育的新能源和新材料、通用航空、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绿色食品、生物产业等具有上、下游关联的产业链项目或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外资(含中外合资)项目(具体以产业发展部发布的产业目录为准,以下均同)。投资建设合作共建园应明确有一个以上核心项目或两个以上产业类项目,项目使用厂房面积不得少于合作共建园总建筑面积的20%,签订合作共建园协议时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注册成立相应法人公司,其第一次办理的房屋产权归属该注册公司。

(2)投资强度要求。整个合作共建园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引进工业项目进入标房的,固定资产(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千平方米。

(3)引进项目期限。合作对象应从土地摘牌之日起50个月内完成全部招商任务。

(五)建设招商政策  

     1、建设奖励政策

   (1)基建补贴政策。合作对象建设标房,达到下列条件:

①土地摘牌之日起18个月内,基本完成标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同上);

②容积率不小于1.3;

根据皖政〔2013〕58号文件精神,集中区按实际建成计容面积100元/平米的标准,对合作方投入的场地平整、软基处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实行以补代奖。建设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每逾期1个月相应减少补贴10元/平米,超过规定时间10个月的不予补贴。

   (2)公租房补贴政策。合作对象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公租房的,集中区按项目规划分配计划指标,并及时全额拨付公租房补贴资金。

   2、招商奖励政策

入驻合作共建园工业、高端服务业项目同等享受集中区标房招商优惠政策。

(六)具体要求

1.集中区应尽事项

(1)建立落户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机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服务”原则,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包到底”,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及时协助合作对象参与土地招拍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因集中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原因,影响标准化厂房建设和招商项目落户的,给予的优惠政策按延误时间顺延。

(3)积极支持协助合作对象利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依法合规为引进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支持。

(4)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无偿为标准化厂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合作对象及时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5)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帮办服务,协助办理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等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住民同等待遇。

2.合作对象应尽事项

    (1)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

(2)签订协议一个月内,在集中区注册成立相应建设运营公司,并在《投资协议》中加盖公章,与签约投资企业共同履行本协议。

(3)合作共建园引进项目必须经集中区审查同意后方可落户,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与招商任务,逾期将取消相应的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4)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必须在集中区认可的金融机构,所融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贷款银行监督,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

(5)申请公租房建设指标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按质按标准建成交付。

(6)在不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无偿提供房屋顶,支持集中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鼓励标房招商

(一)招商优惠政策

入驻集中区自建产业园和社会投资的合作共建园企业可同等享受以下政策:

1、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奖励

对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奖励规定(池发〔2015〕4号)的项目(即: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强基〔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相关产业,设备投资总额600 万元以上、单张(单台)设备发票不低于10 万元的批量或成套设备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 个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4%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部分,集中区按3%标准予以奖励。

2、高端服务业项目奖励

引进现代物流等对于提升集中区配套功能具有较大贡献的高端服务业项目,集中区在5年内对单个企业按其年销售收入的8-12%标准给予奖励。

3、标房标配补贴

(1)对合作共建园需要配备的开闭所和入驻标房企业需要配备的货梯、行车、变压器、消防喷淋和无尘室的,集中区按照“标房标建、标配标补”和“先安装、后补贴”的原则,开闭所在竣工验收合格1个月内,其他标件在企业投产后1个月内对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方给予统一公开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如产权所有方在5年内撤离集中区的应全额退还补贴款,如在第5—8年间撤离集中区的退还一半,8年以后撤离的不再退还。产权所有方应将补贴的标配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新购设备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格为准,搬迁设备以集中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价值为准,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需要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150%予以补助;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需要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200%予以补助;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对企业需要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250%予以补助。

(3)除电子商务外(另行制定政策),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且用房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完成装修并正式运营2个月内集中区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主体补贴。

4、租金补贴

(1)入驻合作共建园标房项目属于集中区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产业的,且工业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千平方米或者年销售收入(以在集中区开票的应税收入为准,下同)达到400万元/千平方米的,集中区按同类型自建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的一半标准补贴给入园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千平方米或者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区按同类型自建标准化厂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入园企业。若签约后5年内未享受3年租金补贴,原则上不再延续。

(2)对已享受3年租金补贴的项目,第4年年销售收入达到1200万元/千平方米、年综合贡献率(含税费)达到3%以上的,再给予1年全额租金补贴;第5年年销售收入达到1800万元/千平方米、年综合贡献率达到3%以上的,再给予1年的全额租金补贴;第6年年销售收入达到2400万元/千平方米、年综合贡献率达到3%以上的,再给予1年的全额租金补贴。对签约5年内未享满3年租金补贴的项目,若第6-8年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同等享受该租金补贴政策。以上所有非工业厂房不纳入租金补贴范围。

(3)对不符合产业发展目录的项目(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外资项目除外),如其环保、投资强度、产值等指标能达到规定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入驻标房的,标配标补和租金补贴政策只享受一项,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标准和期限相同。

(4)集中区自建产业园和合作共建园研发、办公用房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不含电子商务)且整体招商运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6个月装修与招商期(免收租金),所需电梯由用房产权所有方配备并交与运营企业维护管理。年税收达到15万元/千平方米(扣除10%以内的配套用房后计算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第1、2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年税收达到25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3、4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年税收达到4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5、6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年税收达到6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第7、8年期间集中区按同类型办公房的租赁价格全额补贴给运营企业。对整体运营项目享受全额租金补贴、税收贡献较大的或鼓励引进企业购买用房的,集中区可另行给予运营企业一定的招商奖励,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5、用工补助

入驻集中区自建产业园或合作共建园的企业新招员工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就业满3个月并交纳3个月社会保险、能够提供相应工资发放证明的,集中区按其新招员工参保人数每人800元的标准补助给企业。企业再次申报补助的,集中区以其在册参保人数和工资发放名册为基准,扣除之前已补的基数发放。集中区直接组织招工的,入园企业不再享受此项用工补助。

(二)集中区自建用房租售标准

1、租赁价格

(1) 单层厂房檐口9.6米以上租赁价格为9元/平方米·月,檐口9.6米以下(含9.6米)租赁价格为8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一层租赁价格为7元/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月。按比例配套的研发、办公楼租赁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公租房租赁价格为5元/平方米·月(不含物业管理费)。

(2)用房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3)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之日付清。

(4)集中区负责提供企业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双回路供电线路除外)、燃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

(5)入驻企业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免缴三个月装修期间租金。

(6)厂房租赁的具体事宜由管委会授权安徽省江之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2、出售价格

(1) 单层厂房檐口9.6米以上出售价格暂定为18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檐口9.6米以下(含9.6米)出售价格暂定为1700元/平方米;多层厂房一层出售价格暂定为1600元/平方米、二层为1500元/平方米、三层为1450元/平方米,四层为1400元/平方米,五层为1350元/平方米;按比例配套的研发、办公楼出售价格暂定2500元/平方米。以上价格均含土地款。

(2)直接购买标房的企业,厂房出售价款优惠10%,首付款不少于总价款的50%,余款应在首付后一年内付清。

(3)先租后买标房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所租厂房的,购买价格按签订协议时约定的价格并优惠4%执行。

(4)以购买方式获得用房的,在其房款付清后,由出售方负责办理产权证书(税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方协助。

(5)购买标房的企业仍然享受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标房标配补贴、租金补贴、用工补贴等招商优惠政策。

(6)厂房出售的其他具体事宜由管委会授权安徽省江之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合作共建园投资企业可依据上述标准,自行制定各自的租售价格,并与入园企业签订具体租售协议。

三、其他事项

1、集中区与合作共建园投资企业、入驻标房企业新签订招商投资协议时,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2、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同类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标房标配补贴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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