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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铝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暂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7-10-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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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结合集中区实际,现就促进铝基新材料产业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和支持范围

(一)适用对象。从事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淘汰类且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江南集中区注册登记的铝基材料研发、加工制造企业。

(二)重点支持范围

(1)板材。主要支持高性能大型预拉伸板、制罐用特薄板、高档CTP版基和高级装饰板、镜面板、飞机蒙皮板、汽车车身板等项目。

(2)箔材。主要支持高压电容箔、电池箔、包装用箔、食品箔等项目。

(3)锻件。主要支持航空航天大型精密锻件、高档汽车用锻件等项目。

(4)铸件。主要支持航空航天精密铸件、汽车用精密铸件等项目。

(5)型材。主要支持航空航天及水陆交通用型材、汽车用型材等项目。

(6)经认定的其他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铝基深加工或其终端产品研发制造项目。

二、扶持政策

1.建设奖励 :

单独供地项目购买土地兴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下,按建成计容面积10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建设奖励不超过该项目落地费用的50%;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或由央企、上市公司(中小板、创业板、主板)直接投资的加工制造项目,按建成计容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的建设奖励不超过该项目的落地费用。

上述奖励待项目建成投产时开始兑现,兑现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企业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此项目用地没有进行任何抵押、质押的,可向集中区申请“借转补”资金扶持,但借款(政策兑现期内免息)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落地费用的50%。

2.入驻标房补贴:

落户项目入驻合作共建园的各类标准化厂房,行车、货梯、变压器、无尘室、消防喷淋由合作共建园负责先行配套,在项目投产时由合作共建园按集中区发布的补贴标准向集中区申请补贴(同一厂房原则上只补贴一次)。落户项目入驻集中区自建的各类标准化厂房,行车、货梯、变压器、无尘室、消防喷淋由落户企业自行配套。在项目投产时由落户企业按集中区发布的补贴标准向集中区申请补贴(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补贴一次)。

入驻标房项目自厂房交付之日起三年内,对单层厂房年税收达到8万元(含设备抵扣)/千平方米以上、多层厂房年税收达到5万元(含设备抵扣)/千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项目企业按统一发布的房租补贴标准据实补贴当年厂房租金,同一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政策不超过2年。

3.新购设备奖励:

对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铝基加工制造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15%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科技含量、贡献率等由专家评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4、整体搬迁奖励:

    对整体搬迁的企业,自落户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搬迁费30万元,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再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5.物流运输补助:

区内制造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其应税销售收入的2‰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人才奖励:

对企业引进的科技、管理等人才年薪达到30万元-150万元的,自就任之日起十年内,前5年按不超过其年薪的10%给予奖励,后5年按不超过5%给予奖励。

7.产业基金及融资扶持:

对高成长性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集中区以政府引导性产业资金给予扶持。

对项目企业拥有完整产权的新购设备,江之南担保公司可依法合规按新购设备不超过35%的比例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单笔担保融资期限不超过2年。

8.企业贡献奖励:

从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对集中区地方贡献情况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到3年100%;第4到6年50%;

    三、其他

1、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同一项目若选择执行本政策,则不再享受集中区其他政策;同一项目按规定可以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凡已获得国家、安徽省、池州市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3、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集中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在10年内迁出集中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超出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部分应全额退还。

4、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管委会产业部(招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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