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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6-06-2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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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为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加快培育主导产业,扶持入园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集中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集中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集中区目录库中的地产品。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地产品,管委会将优先予以采购;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地产品,管委会按实际中标采购额的4%给予中标地产品生产企业补贴。

    二、对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委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三、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含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名单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的,展位费扣除市级以上财政补贴外,管委会再给予30%补贴,但当年同一企业累计参展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四、为资产重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证照过户提供高效服务。对并购重组工业企业或困难项目的,重组过程中新增的地方财力所得部分,管委会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管委会免费为区内中小企业员工安排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内容包括电工、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以及安全、电商、财会、营销、管理等专业知识。

    六、积极引进法律和融资服务机构,免费为园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和融资咨询。

    七、设立专利申请费用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园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并给予一定资助,具体标准为: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资金均为3000元/件。

    八、设立续贷过桥资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为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

    九、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积极与银行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将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范围,担保机构、省信用担保集团、贷款银行、集中区按照4∶3∶2∶1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十、实行财政性存款与银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存量及增幅额度挂钩,比例为1:3,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园区内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

    十一、积极为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存量的贷款担保业务,除原反担保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公司经营等发生其他重要变动的,可直接执行续保程序。江之南融资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服务时,除按0.5%收取担保费用外不再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集中区财政按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1%,每半年补贴给江之南融资担保公司,用于提升其整体抗风险能力。

    十二、对企业直接融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1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100万元;在新四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40万元。

    十三、帮助园区内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上述政策若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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