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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5-07-1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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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在新常态下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结合国家、省有关经济转型发展等政策要求和池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

(一)设立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整合市级有关资金,设立政府引导或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作,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境内外资本投向本地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稳岗就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促进“两化”融合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设立本地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促进工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鼓励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给予该企业法人代表奖励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相应税后实际利润分别达到150万元、750万元、1500万元、7500万元、15000万元,缴纳职工社保费参保率达标且无拖欠的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该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每年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财政贡献和缴纳职工社保费等指标综合评选优秀企业家10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出口导向型企业,首次年出口额达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 万美元,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出口费用10 万元、15 万元、40万元和60 万元支持。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的支持。凡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含)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以上专业行业协会(含)组织的国外、国内展销,每个标准摊位分别给予补贴20000元、5000元,每个企业同次参展支持的展位不超过2 个,通过其他渠道已享受扶持的企业除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兼并(联合)重组。积极推动企业资产重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加大对落后企业、困难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关联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6号),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凡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收购资产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兼并重组(联合)企业公共服务经费补助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五)鼓励企业市场直接融资。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一次性给予其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50万元。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企业成功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包括多家企业集合发行债券)成功的,一次性给予其发行债券工作经费补助4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稳岗扩大就业。对按期缴纳本企业员工社保费且企业在保职工名单年净增10名以上的,按净增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支持。对企业自行开展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可按培训合格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均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按人均500元给予补贴。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标准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七)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原则上工业企业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低碳示范试点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两化”融合示范园区、智慧园区等)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

(八)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强基(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相关产业,设备投资总额600 万元以上、单张(单台)设备发票不低于10 万元的批量或成套设备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 个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4%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系指符合申报项目建设期规定范围、作为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批量或成套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等。(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对新创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深加工等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我市科技创业社区或孵化器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鼓励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50%申请我市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让给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集聚。按照“人才+团队+项目”引才方式,加强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对产业化效果好、主导产品有市场需求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18个月内投产的市(境)外科技团队,从我市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中给予200-1000万元参股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49%;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让给科技团队。(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十一)鼓励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当年技术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地实行产业化,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按实际购买或实际取得的费用4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属于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等重大项目,分别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1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企业搭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行业公共研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企业或有关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20万元。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开发新产品和发明专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信息消费产品,一次性支持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一次性支持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软件产品等),每个产品一次性支持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支持1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30万元、1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提升创新示范能力。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支持20万元,复审通过的再支持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十五)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支持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六)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支持20 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支持5 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每注册一件商标的,一次性支持1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七)鼓励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和5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类产品一次性支持2万元。对获得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7万元、5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支持15万元、10万元。对承担全国、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全国分会(SC)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支持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

(十八)推进制造业向智能制造转变。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规划纲要。对列入国家、省试点的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万元、10万元;对工业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应用或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创新创业服务中,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软件按资金投入数的20%给予支持,配套硬件按资金投入数的10%给予支持,支持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对软件企业单个应用软件项目单项销售收入为50 万元(含)-200 万元、2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及5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支持5 万元、10 万元和20 万元。对在池州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有关资质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50 万元和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版权局新认定的软件著作权企业,每个补助2万元。每年评选1-5 家池州市优秀软件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 万元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适用软件企业有关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互联网+”。对在我市注册开展“互联网+”且指导我市企业制造与服务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科技与市场结合、产业与金融结合的户数达10家、50家、100家以上的企业,经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联合认定后,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从事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且年服务收入或销售收入超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七、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二十一)鼓励企业推进节能减排。大力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更新改造电机、锅炉等节能环保设备累计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经省级批准后,一次性支持企业10万元,复审通过一次性支持3万元。凡通过国家、省清洁生产或循环经济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坚持有保有压,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验收通过的企业(含产能200万元以上整条生产线),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推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等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本意见兑现的扶持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引导基金各按50%匹配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不包括国家级、省级授予的各类证书等荣誉),按最高项执行。
  (二十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公布实施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探索制定负面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准入门槛,不断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联审机制,在核准备案、工商登记、各类验收等方面,减少、简化审批程序。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有关收费按政策下限收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其他

(二十六)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产品粗加工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二十七)本意见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意见施行效果进行一年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本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二十八)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12日印发的《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池发〔2011〕23号)和2013年8月14日印发的《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决定》(池秘〔2013〕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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