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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1-04-1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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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服务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南产业集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基金、证券、信托、投资、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企业,以及信用卡中心、信息中心、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集中区高度重视发展银行、信托、保险等,着力发展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基金等金融企业,积极引进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外包机构。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集中区注册纳税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金规模给予50万元—1000万元的人民币补助。
    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开办费补助。
    对新设立的股权基金或产业基金等、并且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人民币补助。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人民币补助。
    对新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计算,最高补助金额150万元。
    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外包机构,是指在江南集中区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交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前两年全额返还契税、房产税。对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费15万元。
    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所征收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2年内给予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奖励。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征收营业税给予100%的补贴。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或集中区管委会鼓励投资领域的,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奖励给管理团队。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集中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的,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2010年7月1日后新设立金融企业自规划区以外聘用的、且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所需用地成本给予补助,补助额为用地成本30%以上。
    第七条  对集中区放贷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且年递增3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为年末贷款余额的0.5‰,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30%的资金奖励给主要负责人,40%奖励其他班子成员,30%奖励业务团队。
    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根据对集中区贡献度,可以给予1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证券公司积极帮助集中区内企业上市成功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总部和注册地在集中区的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后,根据上市公司首发募集金额数,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金额 3 亿元以下(含 3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 3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 励 400 万元;首发募集金额 10 亿元以上、20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首发募集金额 2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700 万元。
    第八条  对于入驻的金融企业,需要在劳动、用工、招聘、办公、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的,由集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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