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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保证金的退还
来信人:冯***| 来信时间:2016-07-11| 受理状态:已办结| 问题类别:咨询| 浏览:1713 来源:主任信箱
尊敬的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请问贵单位近期有无落实此项政策的计划,我方是贵方的工程承包商,合同额陆佰多万,除交了陆拾多万的履约保证金外还缴纳了伍拾多万的风险保证金,导致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急切期盼贵单位能退还风险保证金以解燃眉之急,希望领导能理解和体谅,盼回复!

回复时间:2016-07-17 09:56:54回复单位: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回复

网友,您好, 您所反应的问题,经过了解,1、多缴纳的五十多万风险保证金,在招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中已做明确规定:该项目实行工程风险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工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与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差额(差额在7%内的不收取,差额在7%以上的按实际差额收取)。
低价风险保证金就是为防止出现投标价低,在履约时由于物价上涨而可能发生中标企业悔约的情况。
2、2016.6.23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工程就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各地方、各部门及正在落实、制定具体方案。待具体方案出台后将及时公布及落实。